审查内容: (一)划定矿区申请审查 1、是否属于地级市发证权限; 2、地质勘查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; 3、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; 4、设计生产能力是否与矿产储量相适应; 5、是否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; 6、申请矿区范围大小是否合适; 7、申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、开采标高是否正确,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要求; 8、与相邻采矿权的关系及处置; 9、是否有共伴生矿及综合利用意见; 10、申请范围与矿床整体开发的关系; 11、可采储量、服务年限的初步情况; 12、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。 (二)采矿权申请审查 1、申请范围面积与批准划定的范围是否一致; 2、生产规模、服务年限是否合理等; 3、矿区范围坐标及开采深度是否正确,有关资源数据是否吻合; 4、矿产综合利用情况; 5、采矿权人名称、矿山名称、经济类型等是否正确,与有关资料是否一致; (三)采矿权变更申请审查 1、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; 2、扩大矿区范围的,是否有其他矿权。 (四)采矿权延续申请审查 1、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; 2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; 3、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。 (五)采矿权注销申请审查 1、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,申请材料是否齐备; 2、采矿权人的矿山是否属关闭的矿山(停办矿山也须申请注销); 3、采矿权注销原因或理由; 4、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。 审批程序及岗位职责: 1、窗口 负责接件受理:告知采矿权登记须具备的资料及有关规定,初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,并负责接件。 2、局地矿科 负责采矿权申请人的审查,审查采矿权人是否符合上报局领导审批的要求。 3、局领导 负责对采矿权人申请事项的审批。 办理结果: 1、同意:颁发(注销)采矿许可证; 2、不同意: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。 |